(2017)辽142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尤某某对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尤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尤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因委托法院提供的卷宗中没有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材料,故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将案件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22执481号执行案销案。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