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陆正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正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7行初15号起诉人:陆正雄,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23日,本院收到陆正雄邮寄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陆正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枞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枞阳县防洪安保建设项目(团结圩、五七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本案诉讼费由枞阳县人民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系枞阳县枞阳镇连城村三组327号的户主,该户籍所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由起诉人建造。2016年12月20日,枞阳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征收枞阳县枞阳镇连城湖出口左右岸堤城防加固和五七圩泵站扩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起诉人所有的房屋在本次征收的范围之内,在此过程中枞阳县人民政府公示了《枞阳县防洪安保建设项目(团结圩、五七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基本完全照搬了《枞阳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第26号令),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上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会导致各被拆迁户的补偿金显失公平,严重影响起诉人家庭的正常生产生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公布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补偿行政程序中的告知方式,系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陆正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策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