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索志刚与胡兆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志刚,胡兆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763号申请执行人:索志刚,男,39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胡兆永,男,52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索志刚与胡兆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泽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索志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索志刚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813执76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熙全审判员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