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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娇香与陈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娇香,陈亨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749号原告:陈娇香,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亨钦,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陈娇香与被告陈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娇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娇香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娇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陈娇香负担。审判员  张雅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婧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