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支公司长武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支公司长武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8民初414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支公司长武支公司。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支公司长武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航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金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