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长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长子县华丰燃气供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001号长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与长子县华丰燃气供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长行非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子县华丰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履行部分义务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一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执字第3-0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张俊红执行员 刘卫清执行员 曹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莹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