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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沛葵与曾继民、朱太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沛葵,曾继民,朱太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668号申请人:李沛葵,女,汉族,护士,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曾继民,男,汉族,教师,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申请人:朱太幸,女,汉族,医师,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人李沛葵与被申请人曾继民、朱太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沛葵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曾继民、朱太幸银行存款1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21万元的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沛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继民、朱太幸银行存款12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曾继民、朱太幸价值121万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耀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