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顺百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7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衡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商丘市顺百利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源龙,该公司经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顺百利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商丘市顺百利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由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 丽审判员 马 昊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