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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康保县忠义乡三号地村民委员会与李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保县忠义乡三号地村民委员会,李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336号原告:康保县忠义乡三号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康保县忠义乡三号地村。负责人:张宪兵,系该村村主任。被告:李有,男,成年,汉族,住康保县。原告康保县忠义乡三号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康保县忠义乡三号地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保县忠义乡三号地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康保县忠义乡三号地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冬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