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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4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贾昌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贾昌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67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丹,公司员工。被告:贾昌伟,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昌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决定退还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