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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丰庄茶业有限公司与陆明颖、沈菊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丰庄茶业有限公司,陆明颖,沈菊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924号原告:上海丰庄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纪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霞。被告:陆明颖,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沈菊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丰庄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丰庄茶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郏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印 珞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