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丰庄茶业有限公司与陆明颖、沈菊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丰庄茶业有限公司,陆明颖,沈菊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924号原告:上海丰庄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纪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霞。被告:陆明颖,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沈菊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丰庄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丰庄茶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郏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印 珞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