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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正茂与重庆派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茂,重庆派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689号原告:王正茂,男,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重庆派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睿,系重庆派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王正茂与被告重庆派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正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正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柠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