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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志玉、张庆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玉,张庆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341号申请人:杨志玉,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0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庆菊,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杨志玉与被申请人张庆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杨志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庆菊案件执行款73000元。山东汇嘉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志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5567号准予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庆菊案件执行款7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