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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黄宇尘与长沙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长沙爱思特医疗美容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宇尘,长沙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长沙爱思特医疗美容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3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宇尘(曾用名黄云昭),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法定代理人:黄某,男,1947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黄宇尘之父,住湖南省涟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长沙爱思特医疗美容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568号融圣国际6-7栋1-4层。负责人:万贤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贵,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芹,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黄宇尘与上诉人长沙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长沙爱思特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长沙爱思特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宇尘、上诉人长沙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长沙爱思特医疗美容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黎 藜审判员 王红兰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韦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