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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霍江与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江,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025号原告:霍江,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能江,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南桐镇南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96579865W。法定代表人:文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华,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霍江与被告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霍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霍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霍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