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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邸旭东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旭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刑初1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邸旭东,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籍住��安市灞桥区香湖湾北村9号付1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东三环西侧高速集团西渭分公司家属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马骏驷、石安妮,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6]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邸旭东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永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邸旭东及其辩护人马骏驷、石安妮到庭参加诉讼。为补充证据,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2日建议延期审理,2017年4月21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邸旭东以能给董某某���理社会养老保险为由,通过隐瞒真相等方式,先后四次从董某某丈夫沙某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40100元。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邸旭东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邸旭东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属实,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邸旭东以能给董某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为由,虚构事实,先后四次从董某某之夫沙某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40100元。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邸旭东在亲属协助下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120000元,沙某某对被告人邸旭东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系沙某某报警。2、被害人沙某某陈述:2013年9月,他通过朋友刘某某、张某某介绍认识邸旭东,邸旭东称其认识劳动局局长,能给人办社会养老保险,每人3000元手续费。他听信后,给了邸旭东3000元,并将其妻子董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等交给邸旭东,当天交钱的还有其他人。2013年9月16日,邸旭东让再交10000元,说其给这批人办养老保险垫付了18万元,都打到劳动局账上了,还说继续办就交钱领表,不办就算了。他交了10000元将表领了。2013年9月18日,刘某某说邸旭东让再交20000元,他又给邸旭东交了20000元。2013年10月份,他看灞桥街村也办社保,方式和手续与他的不一样���就打电话问邸旭东,邸旭东说灞桥街办人闹事,其在席王街办给他办。同年11月14日,刘某某说办社保钱不够,他又给邸旭东交了7100元。当时邸旭东说社保办在席王棉纺厂了,让他等着。回家后他没查到席王棉纺厂这个单位,又到街办办理社保处查询,工作人员称2013年10月30日社保系统就关闭了。他打电话问邸旭东,邸旭东称已办好,马上拿回来。后来邸旭东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2013年12月2日在刘某某家,他把到社保办问的情况说了,邸旭东说给他办不了。他要求邸旭东打条子、退钱,后来邸旭东给他打了收条。之后再给邸旭东打电话,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后来电话就打不通了。收条可以与此陈述印证。3、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2016年7月8日在灞桥区东三环西侧高速集团西渭分公司家属院将被告人邸旭东抓获。4、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邸旭东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5、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邸旭东2014年5月15日被公安灞桥分局灞桥派出所上网追逃。6、证人刘某某证言:2013年9月的一天,朋友沙某某让他帮忙给其妻子董某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后来通过张某某联系了邸旭东。邸旭东说其认识劳动局长,他们就相信其有能力。邸旭东先后让沙某某交了40100元。第一次给钱是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他和沙某某在柳巷村菜市场的路边见到张某某和邸旭东,邸旭东从沙某某处拿了3000元。一二天后,张某某说还要交10000元,他和沙某某在柳巷村菜市场附近给了邸旭东10000元,邸旭东给沙某某看了一张办理社保的表,还说把钱交了后就把表交上去,邸旭东说这钱是请别人吃饭用的。又过了二三天,邸旭东说还需要20000元,他和沙某某夫妇、张某某都在,沙某某又给了邸旭东20000元,邸旭东说这是给董某某办社保时他垫付的钱。到了2013年11月份,邸旭东说社保已经差不多办好了,还要交7100元。当时他和沙某某夫妇及沙某某的儿媳都在场,沙某某又给了邸旭东7100元。交钱后沙某某总说自己在外地。2013年12月初,他把邸旭东叫到他住处,沙某某夫妇及其儿媳都在,邸旭东还保证说能把社保办下来。沙某某不放心,让邸旭东打了一个40100元的收条。再后来就一直没有音信,有时邸旭东说在外地,一直拖延,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7、证人张某证言:朋友都叫他张某某。2013年9月的一天,刘某某让他帮忙给其朋友沙某某妻子董某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他就联系了香湖湾村的邸旭东。邸旭东说能办,他就让沙某某准备钱。沙某某先后给邸旭东交了40100元。后来沙某某说联系不上邸旭东了。8、证人胡某某证言:他是香湖湾村的副��长,2013年9月份的时候,因村子拆迁,村里在办社保,邸旭东把几个人的材料交给他,让想办法办社保。过了十几天,他审核后给邸旭东说这些人都不符合条件。后来再未联系。9、证人付某某证言:2013年底,邸旭东找他帮忙给一个人办社保,他把材料给一个朋友看后,朋友说材料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他就把材料退给邸旭东了。10、证人杨某某证言:她是邸旭东的妻子,2014年4月份的一天,她和邸旭东在灞桥小区被一个六十岁左右的妇女将车拦住了,后来妇女的丈夫也过来。她才知道邸旭东给对方办社保,拿了人家40100元。对方夫妻俩是灞桥街人。11、证人杨宗民证言:邸旭东找他联系过沙某某,说愿意把40100元退了,再给5000元利息,让沙某某到派出所撤案,后来和沙某某谈时感觉双方差距太大,就没再说。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沙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邸旭东。13、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虚构事实的部分情况。14、被告人邸旭东供述:2013年9月中旬,董某某通过黄邓村老刘找他,让帮忙给其办社保,他共分四次从董某某处拿了40100元。他先找副村长胡某某,2013年10月初,胡某某说董某某没在村上砖厂上过班,办不成。后来又找朋友付某某,10月底时付某某也说办不成。后来没有办成社保,董某某夫妇就报警了。40100元自己已经日常开支花完了。他没有能力给别人办理社保。近两年他一直在外地,与家人很少联系,所以公安机关联系不上他。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在亲属协助下与被害人达成协议,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邸旭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黄小锋��民陪审员彭海英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 惠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