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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487、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童泰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童泰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87、488-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人民路252号金鹏商业广场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0855441-2。代表人:张殿权,行长。委托代理人:饶纪才,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童泰松,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称交行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童泰松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69、17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人民币1077534.31元、7133353.65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童泰松所有的本市华侨城天鹅堡C栋19C的房产(房产证号40××39)属于以上两案的需处分的抵押财产,罗湖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产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在淘宝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姜晨馨(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4300000元竞得,本院已裁定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姜晨馨。处分房产所得价款人民币14300000元的处理:①(2016)粤03执487号案,交行龙华支行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480957.09元(含该行已垫付的评估费人民币4589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7209.57元;②(2016)粤03执488号案,交行龙华支行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946947.48元、执行费为人民币72134.73元;③支网络拍卖司法辅助费用人民币3000元;④余款人民币3779751.13元付给罗湖区人民法院,由该院处理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事项。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69号、1770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69号裁决书、第170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两案均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