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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刘艳、徐志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刘艳,徐志德,位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艳,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徐志德,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位秀云,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刘艳、徐志德、位秀云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