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维峰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峰,刘晓文,北京大良造商贸有限公司,张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峰。被执行人刘晓文。被执行人北京大良造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广平。本院在执行张维峰与刘晓文、北京大良造商贸有限公司、张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