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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维峰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峰,刘晓文,北京大良造商贸有限公司,张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765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峰。被执行人刘晓文。被执行人北京大良造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广平。本院在执行张维峰与刘晓文、北京大良造商贸有限公司、张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