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丽卿、厦门集控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卿,厦门集控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厦门杰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鑫新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益丰圣贸易有限公司,陈朝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丽卿,女,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青,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集控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通店里工业园9号厂房一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9302909-1。法定代表人:冯武进,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杰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通店里工业园9号厂房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3785845-8。法定代表人:李俊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鑫新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通店里工业区9号厂房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0549774-X。法定代表人:黄明赞。被执行人: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通店里工业园9号厂房三层。法定代表人:孙红涛。被执行人:厦门益丰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75号701室(经营场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通店里工业园9号厂房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7281453-X。法定代表人:雷荣仁,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朝旺,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黄丽卿与厦门集控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厦门杰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鑫新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益丰圣贸易有限公司、陈朝旺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厦门集控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厦门杰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鑫新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厦门益丰圣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分别按和解协议约定支付黄丽卿145345元,黄丽卿同意不再追究前述四公司的责任。此外经过财产调查,鑫咸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陈朝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黄丽卿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赔偿款267515.95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