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与赵福平、赵福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赵福平,赵福安,黄国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412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先锋办事处石槽村。法定代表人:陈景伟,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宁,男,该支行副行长。被告:赵福平,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赵福安,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黄国刚,男,汉族1961年3月12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与被告赵福平、赵福安、黄国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永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