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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迟玉辉、倪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霞,迟玉辉,倪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霞,女,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小区。被执行人迟玉辉,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巴彦港镇沿江村。被执行人倪丽丽,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巴彦港镇沿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霞与被执行人迟玉辉、倪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恢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林祥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新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