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庄红梅、胡中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红梅,胡中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057号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招银大厦11层1-8室。法定代表人:朱在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千里,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庄红梅,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胡中元,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红梅、胡中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