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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光林与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林,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938号原告:李光林,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礼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法定代表人:曹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林诉被告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李光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志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