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浦信用社与徐明丽、赵云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浦信用社,徐明丽,赵云好,高陈明,高占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浦信用社。代表人,海本峰,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徐明丽,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执行人赵云好,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高陈明,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高占黑,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浦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徐明丽、赵云好、高陈明、高占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浦信用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119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侯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云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