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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刘宝林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99号被执行人刘宝林,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81983********,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员工,住农六师一〇二团18连。被执行人刘宝林涉嫌盗窃罪处罚金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五垦法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3000元,尚有3000元未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五垦法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