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7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运召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召,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488号原告:王运召,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生,住郑州市。被告:李伟,基本信息不详。原告王运召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0000元;2、被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支付原告每月违约金600元,至今4800元;3、依法将被告纳入失信黑名单。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伟在2016年8月13日以信用卡周转资金为由暂借30000元,承诺到2016年8月底归还,当场书写欠条并保证2016年9月1日之前清偿。到了2016年9月1日,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2017年2月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运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退回原告王运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