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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阳金地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人皮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金地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皮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金地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学城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郝一斌,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皮骋,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金地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皮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金地世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12民初9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