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563号原告: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82159907F,住所地盐城市双元路12号拆迁回迁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纪东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春,盐城市大丰区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小燕,女,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瑞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广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