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0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蒋阿娣与姚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阿娣,姚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287号原告:蒋阿娣。被告:姚丽娟。原告蒋阿娣与被告姚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阿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为49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乃清代理审判员  卢春明人民陪审员  马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