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霍林郭勒市交通局、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执恢14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交通局、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长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交通局、霍林郭勒市财政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霍林郭勒市交通局、霍林郭勒市财政局已按照(2012)长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长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