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林与被执行人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林,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林,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被执行人杨林,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林与被执行人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5)通民初1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林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号存款9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