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鑫与唐淼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鑫,唐淼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58号原告:郑鑫,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淼,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梨,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郑鑫诉被告唐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雄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鑫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鑫撤回对被告唐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郑鑫负担。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