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83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孙海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孙海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28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1947J,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5号。负责人:刘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江,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孙海华,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孙海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