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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静等21人与襄阳国昊纺织有限公司、付开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静,刘秀凤,XX,王世宪,张启玲,武明华,汪勇勤,严莉,冯德荣,徐华平,张玲,张松林,王桂香,姚秀荣,徐丹,徐福利,李保玉,刘大洪,崔迎双,杨秀英,张群,襄阳国昊纺织有限公司,付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潘静,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刘秀凤,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XX,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王世宪,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张启玲,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武明华,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汪勇勤,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严莉,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冯德荣,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申请执行人徐华平,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张松林,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王桂香,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姚秀荣,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徐丹,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徐福利,女,1977年3月14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李保玉,女,1960年1月11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刘大洪,男,1969年2月10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申请执行人崔迎双,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杨秀英,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张群,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襄阳国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云锦路乔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付开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付开国,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在执行潘静等21人与襄阳国昊纺织有限公司、付开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5000元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特2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 杨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庆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