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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喀什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520号原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周永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振邦,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东,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喀什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北侧喀什发展大厦。法定代表人:古声强,职务不祥。被告: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北侧喀什发展大厦。法定代表人:栾天全,职务不祥。原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80.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590.27元,由原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6590.2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