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黄祚城与广州邺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7民终859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邺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祚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邺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赖镇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全灿,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祚城,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广州邺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祚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邺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邺才公司)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黄祚城以已与邺才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经本院释明,邺才公司同意黄祚城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祚城以已与邺才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邺才公司同意黄祚城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黄祚城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黄祚城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黄祚城负担;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州邺才网络科技��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嘉慧邱秋梅谢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