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冀连斌与山阴昌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王日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连斌,山阴昌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王日富,董万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151号原告:冀连斌,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人,住山西省大同市惠民里**号楼*单元***室。被告:山阴昌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阴县薛圐圙乡薛圐圙村。法定代表人:秦建国,理事长。被告:王日富,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薛圐圙乡黑圪塔村2区*排*号。被告:董万宝,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薛圐圙乡卢岭村1区*排*号。原告冀连斌与被告山阴昌盛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王日富、董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冀连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冀连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连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冀连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子丽审 判 员 李日明人民陪审员 孟宪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