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张家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张家琪,周萍莉,郑春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06号。被执行人张家琪,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周萍莉,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郑春容,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张家琪、周萍莉、郑春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家琪、周萍莉、郑春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于2017年2月13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家琪所有的桂B×××××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郑春容所有的桂B×××××福克斯牌、桂B×××××马自达牌小型汽车各一辆进行查封,但车辆目前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郑春容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路××紫荆花园××房产本院己查封,目前处置该房产的条件尚未成就。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吴少江审判员 钟光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