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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路朋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周,路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416号自诉人宋志周,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林州市龙山区。被告人路朋波,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林州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自诉人宋志周以被告人路朋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宋志周、被告人路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宋志周诉称,其与路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由本院作出(2016)豫058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判决路朋波偿还原告借款242000元。判决生效后,宋志周申请强制执行,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7日送达路朋波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拒不申报财产。经查证被告人名下有多次存取款记录。其有能力履行,但未履行判决义务。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路朋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5月18日以路朋波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同日,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综上所述,自诉人认为,被告人路朋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裁判有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为此,自诉人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路朋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朋波辩称,对自诉人的指控有异议,我陆续还宋志周2000元,还给过他一个2500元,转账9500元,四箱酒价值14400元。执行局协调交21000元。我账上的银行明细是还邮政银行贷款的。我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审理查明,宋志周与路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由本院作出(2016)豫058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判决路朋波偿还原告借款242000元。判决生效后,宋志周申请强制执行,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7日送达路朋波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报告财产令后,其既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证被告人名下有多次存取款记录。在执行阶段通过执行局向自诉人履行21000元。2017年4月28日,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被告人路朋波被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5月10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同年5月12日,路朋波被逮捕。至今被告人仍未履行判决义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身份证明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2.(2016)豫0581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向路朋波送达判决书。3.申请执行书、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证实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7日送达路朋波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报告财产令的情况。4.拘留通知书、拘留决定书及回证,证实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5.银行存取款交易明细一份,证实路朋波所有的卡号为62×××80中有三笔存取款交易,每笔金额均超万元。6.被告人路朋波的供述,与其辩称意见一致。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朋波在判决生效后,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银行存取款是用于偿还邮政银行的贷款,经查证属实,但其偿还贷款3万余元,而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属有部���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故对被告人路朋波辩解其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辩解在执行期间陆续给付自诉人其他款物,不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意见,因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是其法定义务,已履行的部分不能成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理由,且自诉人在庭审陈述被告人给其款物是起诉前支付的利息,也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朋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义力审 判 员  张文根人民陪审员  岳圆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译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