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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杨守元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元,周淑敏,杨丽,杨红,执行人周连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杨守元,男,192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周淑敏,女,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执行人杨丽,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执行人杨红,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执行人周连继,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