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郭瑞军与郭全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军,郭全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1民初801号原告:郭瑞军,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告:郭全维,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军诉被告郭全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瑞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全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瑞军撤回对被告郭全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瑞军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卓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