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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跃明与被申请人大同市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跃明,大同市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938号申请人:唐跃明,男,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波,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同市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御河西路东侧国际丽都5号楼1层2单元0101号。法定代表人:史维彬,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唐跃明与被申请人大同市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2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1714020000XXXXXX)。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2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雁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