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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登飞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登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6执1196号 被执行人:李登飞,男,199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母山新村村委会那坪二队。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龙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李登飞罚金刑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琼0106执1196号案件的执行。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柯铭 审判员  林明雅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