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阮建明、黄永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建明,黄永寿,陈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823号申请执行人阮建明,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黄永寿,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美凤,女,1960年9月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阮建明与被执行人黄永寿、陈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381民初69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116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2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坐落在瑞安市湖岭镇金川办事处木坑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2013-225-2**号)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永寿名下,被执行人陈美凤名下无产权登记信息。2017年5月16日,本院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两被执行人无产权登记。2017年2月16日至2月16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7年2月15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2月15日,本院向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范围内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黄永寿名下上述土地,系集体性质,无法处置。2017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永寿、陈美凤实施了布控措施。2017年5月10日,本院到两被执行人居住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六虹桥路葡萄新村15幢301室房屋,向物业和邻居调查,两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已被法院拍卖,两被执行人原系瑞安市人,欠债较多,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查档证明,存款查询回执,布控拘留审批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8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达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