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许峰涛、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1,赵某1,郝某2,曹某,郝某3,霍某,郝某4,许峰涛,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晓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