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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许峰涛、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1,赵某1,郝某2,曹某,郝某3,霍某,郝某4,许峰涛,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晓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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