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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白长合等与被执行人丁磊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长合,王翠花,丁磊,白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48号申请人白长合,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住南召县。申请人王翠花,女,汉族,生于1948年8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丁磊,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白明会,女,汉族,生于1994年9月,住南召县。申请人白长合等与被执行人丁磊等赡养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丁磊父亲丁万合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拒执后果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丁万合称二被执行人于2017年正月初九一起外出打工,未与家中联系,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在两被执行人居住地附近多处张贴悬赏公告,并向白土岗派出所发出协助拘留函。又经2017年6月13日到河北霸州市胜芳镇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同时经本院2017年2月27日、3月7日、4月17日、5月4日四次网上查询,2017年4月10日进行土地、房产、车辆、南阳村镇银行、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宋长玺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