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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巨海与吉林省天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巨海,吉林省天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30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刘巨海,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迪,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巨海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裁字(2017)第00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