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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宜城市兴农粮油专业合作社、黎炳龙等与襄阳劲牛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兴农粮油专业合作社,黎炳龙,襄阳劲牛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2342号原告:宜城市兴农粮油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农合作社),住所地:宜城市鄢城办事处铁湖九组。注册号:420684NA000019X。法定代表人:黎炳龙,该合作社会长。原告:黎炳龙,男,汉族,1954年1月4日出生,住宜城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宜城市璞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襄阳劲牛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牛公司),住所地:襄阳保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698048638A。法定代表人:郭红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城市兴农粮油专业合作社、黎炳龙诉被告襄阳劲牛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农合作社、黎炳龙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农合作社、黎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宜城市兴农粮油专业合作社、黎炳龙负担。审 判 长  何云波人民陪审员  郭 健人民陪审员  朱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