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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陈炳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陈炳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915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39号中兴商贸大厦9楼906室。法定代表人裘子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孙安、杜正江,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炳松,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炳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薇 关注公众号“”